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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要来了,将精准发力污染企业

2016-09-03 15:20:41 宁波太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阅读

  转载自:中国环境报

  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于8月29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规定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说明中表示,2003年~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关于环境保护税法立法的总体考虑,楼继伟介绍说:

  一、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二、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允许地方以《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为基础,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对各方面争议比较大的二氧化碳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暂不纳入征收范围。

  三、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同时也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草案对征管分工协作机制作了规定。


  楼继伟对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哪些情况可减免?

  纳税人方面

  环保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由于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

  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于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将减半征税。

  哪些省份将高于国家标准?

  按照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有关要求,全国31个省份已于2015年6月底前,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即在2003年基础上上调1倍。其中,有7个省份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如北京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天津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5—7倍;上海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6.5倍;江苏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4倍;河北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倍;山东分两步将大气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5倍;湖北分两步调整到最低标准的1—2倍,这些省份的缴税将高于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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