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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变化
在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企业自主创新和专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申请专利积极性高涨。为加快知识产权大国建设,去年底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降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这一新办法的出台,给众多小微企业、个人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减轻了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下面我们就来看下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比较之前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有哪些变化
1.颁布主体不同:《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以下简称《减缓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颁布,《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以下简称《减缴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订颁布,《减缴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以本办法为准。
2.年费减缴期限:《减缴办法》第二条规定减缴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减缓办法》规定为三年。其实,延长年费减缴的规定之前就已经出台,2015年1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布了《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对专利年费减缓情况作出说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3年,延长为前6年。此次写入《减缴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3.减缴费用的种类有所变化:在新出台的《减缴办法》中,除年费时间延长外,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被排除在减缴范围内。
4.明确了减缴费用条件: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单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减缴办法》第三条)
《减缓办法》规定个人年收入超过2.5万元人民币的,减缓请求不予批准。新规将减缴条件提高到4.2元人民币,并加入了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扩大了适用范围。
5.减缴范围及比例扩大:复审费由原先减缓80%,改为减缴85%,且单位与个人享受同等减缴待遇。(《减缴办法》第四条)
收费标准 | 旧规 | 新规 | |||
收费项目 | 全额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一)申请费 | |||||
1.发明专利 | 900 | 135 | 270 | 135 | 135 |
印刷费 | 5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2.实用新型专利 | 500 | 75 | 150 | 75 | 75 |
3.外观设计专利 | 500 | 75 | 150 | 75 | 75 |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 2500 | 375 | 750 | 375 | 375 |
(三)复审费 | |||||
1.发明专利 | 1000 | 200 | 400 | 150 | 150 |
2.实用新型专利 | 300 | 60 | 120 | 45 | 45 |
3.外观设计专利 | 300 | 60 | 120 | 45 | 45 |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 300 | 60 | 120 | 300 | 300 |
由表可见,新规实施后,符合减缴条件的单位申请费、发明专利审查费较之前少缴一半;复审费用,个人少缴5%,而单位少缴25%。
以授权后六年的年费为计算单位
标准 | 发明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
个人 单位
| 全额 | 6300 | 5700 |
新办法 | 945 | 855 | |
优惠 | 5355 | 4845 |
6.统一了多申请主体的减缴比例。《减缓办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减缴办法》实施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减缴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减缴办法》第四条)。
7.严格减缴申请时间: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减缴办法》第五条)。
8.明确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减缴文件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减缴办法》第六条)
9.明确提供虚假材料的惩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新规对于不诚信行为的处罚更加严格,不仅需要补缴已减费用,还将取消五年内的减缴资格。
10.无需补缴收益:取消《减缓办法》中第十二条 减缓专利费用取得经济效益后补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