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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环保失信新规定

2016-08-24 10:31:12 宁波太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阅读

  (转载自: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近日,环保部、发改委、央行等3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针对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环保失信人”)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

   谁将成为环保失信人?信用修复又该如何实现?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专业人士将如何解答。


        一、何为环保失信

   哪些行为属于在环保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呢?备忘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环保部相关人员表示,如企业出现“环保不良企业”的相应情形,则将被列入环保失信人名单。根据2013年环保部、发改委、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企业如在上一年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应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通过审批擅自开工的;

  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6.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8.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7.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9.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10.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1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2.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1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14.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利的。


  二、信用如何修复

  企业被列入环保失信人名单后如何实现信用修复呢?备忘录中仍未明确规定。对此,环保部相关人员表示:“所谓‘一次违法、处处受限’是有时限的,环保失信人名单将会动态更新”,可见在环保失信人完成整改后的一定时间内,环保部门将会对其重新评价,并决定是否将其从“失信黑名单”中抹去并停止使用各类惩戒措施。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的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每年4月底前完成对企业上一年度环境信用的评价,在此之前环保部门会将初评意见反馈至企业并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15天)。相关企业若对初评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满前提出。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环保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的整改信息,环保部门会将其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在核实后的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除环保失信人联合惩戒外,国家层面还针对失信执行人、失信工商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上市公司、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单位和责任人出台了联合惩戒制度,最多的涉及44个部门、90多项惩戒措施。2016年6月,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力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利益诚可贵,信用价更高,相关企业要高度关注自身信用风险,小心被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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