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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环保失信出新规

2016-08-24 16:51:57 宁波太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阅读

  (文件来源:国家发改委)

  继《新环保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发布后,近日发改委会同人民银行、环保部等3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通过环保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部门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环保自律,营造良好的环保守法氛围。


  一.联合惩戒对象

  在环保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对象由环保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备忘录的各部门)


  二.惩戒措施

1.惩戒对象:环保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禁止类

(1)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3)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4)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限制类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4)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5)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6)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7)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停止优惠政策类

1)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

2)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收到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存在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等违法行为的,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4)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5)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其他类

1)将单位环保失信信息作为其股票发行审核及在新三板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2)推动各金融机构将单位环保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

3)推动各保险机构将单位环保失信记录作为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

4)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众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环保失信人予以重点关注;

5)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环保失信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6)将环保失信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惩戒对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禁止类

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限制类

1)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直至降低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2)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环保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提供环保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依法在环保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 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 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发改委和环保部。


  四.其他事宜

  本备忘录签署后, 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 以修改后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惩戒措施的法律及政策依据详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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