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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一部环保法,执行案件省际最高能差几百倍!环保部通报,1-8月数据案例在这里

2016-10-15 10:13:41 宁波太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阅读

  (转载自中国环境新闻 王昆婷)环境保护部今日向媒体通报了2016年1-8月各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以及与司法机关联动的情况,并对浙江、广东、福建等地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查环境违法案件表示肯定。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说,8月全国共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57件,罚款数额5118.9万元;查封、扣押案件820件;限产、停产案件315件;移送行政拘留352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68件。

  1-8月,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总数9932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448件,罚款数额达48836.54万元;查封、扣押案件4456件;限产、停产案件1884件;移送行政拘留1972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172起。

  田为勇说,与2015年1-8月相比,各类案件数量均有所上升,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其中,按日计罚案件数量上升11%,查封、扣押案件数量上升86%,限产、停产案件数量上升24%,移送拘留案件数量上升77%,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上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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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案件数量上看,今年1月~8月全国共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移送拘留,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五类处罚的案件达9932件,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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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地看,各类案件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所上升。横向来看,查封、扣押和移送行政拘留案件数量最多,分别达到4456件、1972件,占案件总数的64.7%;纵向来看,这两类案件数量增长幅度也最大,同比分别增加86%、77%。其他三类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也有超过10%的增长。 

  数据增加的背后,反映出各地执法力度的持续加大。一年来,各地对环境法治要求的理解更深入了,对新的执法手段的运用更得力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更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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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省份来看,浙江、广东、福建查处五类案件的数量位居前三,分别达到1915件、1359件、864件,占全国查办案件总数的41.7%。

  与之相反,西藏、海南、天津、宁夏、吉林、云南、上海等12个省份五类案件数量均低于100件,12省份合计535件,占比仅为5.4%。对比之下,新法配套办法运用在不同省份之间呈现出非常明显的差异。

  具体到五类案件,省际差异也很明显。按日连续处罚案件,辽宁和内蒙古查处数超过50件;查封、扣押案件,浙江和广东查处数均超800件;停产、限产案件,浙江、广东、江苏查处数均超200件;移送拘留案件,浙江最多达到403件,山东达到247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浙江查处案件数量最多,达到319件。

  相比较而言,在另外一些省份,这些新的配套办法有的运用数很低,个别甚至为零。省份之间的差异再次明显体现。

  浙江、广东、福建等省份查处案件数量多,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查环境违法案件的做法受到环境保护部的肯定;尤其是,浙江查处案件总量和除按日计罚案件之外的其他四类案件查处数量均居首位。

  对于那些适用配套办法查处案件数量特别低的地区而言,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原因,如果确实存在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等问题,则应在接下来一段时间自加压力,加深理解,用足用好新法及其配套办法。

  此外,环境保护部还发布了1月~8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中的5起典型案例,涉及的问题包括: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工业废水、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结合典型案例和以往案件查处经验,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和超标排放属于多发案件。各地可以根据典型案件反映出来的特点和当地实际,加大相关领域的案件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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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8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典型案例

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介绍


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工作人员调阅监控数据发现,自4月份以来,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总排口的氨氮监测数据经常出现以下情形:数据在经过突变后,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波动很小;过段时间,数据再经过突变后,又重复上述情况。针对该点位自动监测数据呈现出的这种周期性规律,经分析认为现场仪器被动手脚的可能性较大。


5月4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福州市环保局、福清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发现监控总排口的COD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路已被人为断开,连接总排口的一端被人为封口,致使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抽取总排口废水;连接监测分析仪的一端插入一瓶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中,从中取样监测;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设置低于正常值。检查同时发现该公司用消防管道连接一根软管,将消防水排入处理设施气浮池稀释污水。


福州市环保局对企业上述违法行为立案处罚,已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为企业存在“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设施采样口装置进行变动操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并同步对其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目前公安机关已受案办理。


二、案件分析


办案人员经分析,认为企业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不按照技本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的第十七条、十八第、十九条和二十条,分别是针对“不按要求备案登记”、“不配合检查”、“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和“弄虚作假”四种类型。本案中,企业除变更为矿泉水瓶中进样外,还人为对采样管路进行封口,可以推断其并非是短期行为,具有长期实施的主观动机,不是仅“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而是“弄虚作假”。因此,套用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和“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等情形。企业将COD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路断开并封口,符合破坏监控设施采样管线情形;监测分析仪从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中取样,符合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干扰情形;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设置低于正常值,属于擅自修改仪器参数,符合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修改情形。企业同时伴有超标排污行为。因此,企业行为符合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根据福建省公、检、法、环保《关于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闽环发〔2015〕5号)规定:“在污水处理中间、末端工序或生产工艺废水产生环节大量加入清水…排入外环境,若非工艺需要或无合理解释,可做如下认定:有污染防治设施的,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无污染防治设施的,为通过其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本案中将消防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池稀释污水的行为,可认定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三、案件启示


1.监控平台调阅人员长期调阅数据,对企业正常排污数据积累了一定经验,通过数据统计,观察曲线等多种方式,对较长时段数据进行仔细分析,是可以发现数据异动的蛛丝马迹。在此基础上,现场查处企业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就更有针对性,提高了工作效率。


2.本案企业采取多种手段改变自动监控设施属性,达到数据造假的目的。除直接从矿泉水瓶中进样外,还人为对采样管路进行封口、不正常设置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因企业不从总排口进样监测,其不正常设置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基本不影响监测数据是否达标,但不排除企业之前曾使用过这种手段造假,由于排放仍不达标,故干脆断开采样管路,直


3.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伪造监测数据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并不免除对企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针对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目前,并没用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款,故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长乐市富平印染有限公司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介绍


2016年5月5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长乐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长乐市富平印染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污染源监控系统采样管路已多处堵塞,COD监测仪器无法取到水样,而是反复从测量储样瓶中取水样。经调阅设备历史数据,发现近期监测值波动很小,如5月4日,COD自动监测数据稳定在107-126mg/L之间,5月2日稳定在113-126之间。查看COD自动监测仪的设置参数发现,仪器设置量程0-200mg/L,而该公司目前执行的废水COD排放标准为200mg/L。执法人员在总排口同时采集了两瓶水样,分别进行现场在线仪器分析和实验室分析,测值分别为136mg/L和225mg/L,两者监测结果相差较大,涉嫌伪造监测数据。


长乐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已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已受理。


二、案例分析


违法行为的认定如下:


(一)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本案中,采样管路已多处堵塞,无法抽取实际水样进储样瓶,但企业没有及时修复,并向环保部门报告,而是放任故障存在,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的情形。


(二)伪造监测数据。


1.采样管路已堵塞无法抽取水样进储样瓶,但分析仪器仍可抽取储样瓶中所留存的水样,按理说检测几次后储样瓶中所留水样将会被抽空,而无法再进行分析。现场检查时储样瓶内仍有水样,说明企业了解设备进样流程,并定期人工给储样瓶添加水样。由此推断,企业在污染源监控设施发生故障后,采用人工往储样瓶加水样且水样不是从总排口取得超标样,而是能确保达标的样。且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对污染源监控设施采取人工干扰的方式,达到伪造监测数据目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2.该企业排放标准为200mg/L,通常应将仪器量程设置为超过排放标准的1.5倍-2倍。但企业将COD监测仪器设定为0-200mg/L,造成企业外排的废水的监测浓度均不会超标,属于擅自修改仪器参数。且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对污染源监控设施采取修改的方式,达到伪造监测数据目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另外,企业修改仪器参数行为也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和第二十条第三项“不按照技本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的情形。


因此,上述违法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所规定的“干扰”和“修改”情形的,可认定企业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


(三)超标排放。执法人员在总排口采样送检的水样,经监测其COD浓度超过排放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情形。


三、案件启示


1.本案企业人工往储样瓶添加的水样COD并不低,浓度在100-200mg/L之间,既确保达标,又符合常理,执法人员在远程监控平台很难看出端倪,只有通过现场仔细检查才能发现问题。说明企业在自动监控数据造假中,会给远程监控造成一个数据合理的假象,从而避免因数据异常或不合逻辑而被在远程监控中被锁定为嫌疑对象。


2.在污染源监控设施的现场检查中,往往发现监控系统设置参数不符合实际要求的问题,但企业往往解释是设备厂家设置的,而难以认定其是否为“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的行为。因此,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中,应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的第七条的要求“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的规定,将备案参数作为现场检查的依据。

滨州市博兴县某窑坑积存废水网络舆情案

一、案情简介


3月31日凌晨,凤凰、新浪等门户网站纷纷转载“山东:20亩耕地被挖出30米深大坑灌满工业废水”的报道。山东省政府负责同志多次作出批示,山东省环保厅于3月31日8时成立独立调查组,当日中午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一)基本情况


舆情反映的窑厂土坑位于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张侯村北约1公里处,地处滨州博兴、东营广饶、淄博临淄三市县区交界处,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原为张侯村窑厂取土场,1992年窑厂因经营不善关闭,该土坑作为村集体取土场沿用至今,村民建房、村内修路、农村卫生集中整治等用土均取自该处。经省国土厅调查核实,该窑厂取土坑用地手续齐全,未涉及耕地。多年来,周边村庄部分生活垃圾曾非法在此倾倒。2015年,接到群众反映有车辆向该土坑倾倒工业垃圾、工业废水的举报后,博兴县政府部门对土坑垃圾进行过清理,为阻止继续倾倒,县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在土坑东侧和北侧设置500米彩钢板围挡和200米铁丝网。经现场勘查,该窑坑面积28.3亩,分为北坑和南坑,北坑内积存数百方废水,南坑内没有积水。


(二)废水分析及来源调查


通过对土坑废水进行监测分析,结果显示:pH值5.98,呈弱酸性,带有刺激性气味;甲苯浓度10.62mg/L,对+间-二甲苯浓度为7.17mg/L,乙苯浓度为7.91mg/L,邻-二甲苯浓度为8.05mg/L,苯乙烯浓度为9.2mg/L,1,2,4-三甲苯浓度为3.94mg/L,1,3,5-三甲苯浓度为1.46mg/L。废水中锌(Zn)、铬(Cr)、汞(Hg)浓度分别为62.3mg/L、0.89mg/L、0.002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的30.1倍、7.9倍、1倍。


经对土坑周边环境进行排查发现:紧靠土坑西侧存有2个土炼油罐,系两年前取缔“土小”炼油作坊后存放于此;土坑西侧约200m处建有岩棉、电镀、彩钢瓦表面胶等8家家庭作坊式小企业(其中1家企业为镀锌“土小”电镀)。根据以上特征污染物和现场勘查判断,土坑废水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土坑西侧原“土小”炼油企业被取缔前倾倒生产废水,被取缔后油罐因长期腐蚀造成残液外溢进入土坑;二是电镀、彩钢瓦表面胶等周边小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三是垃圾产生的渗滤液。


(三)地下水污染调查


该地区农田灌溉全部使用160米以上的深井水,我厅执法人员分别对土坑周边3个农业灌溉井水质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显示:锰(Mn)浓度分别为0.01mg/L、0.006mg/L、0.006mg/L,镍(Ni)浓度分别为0.0007mg/L、0.0009mg/L、未检出,铜(Cu)浓度分别为0.0002mg/L、0.00008mg/L、0.00001mg/L,锌(Zn)、镉(Cd)、汞(Hg)均未检出。由此判定,窑厂土坑周边的地下水尚未受到土坑内废水的影响。


二、处理处置过程


(一)加强组织协调


省环保厅独立调查组第一时间将调查发现的问题向滨州市进行了反馈,提出了整改建议。滨州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现场处置、监测分析、污染源调查、责任调查、综合分析等5个工作小组,全面展开工作,并立即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废坑排查行动。


(二)科学处置,依法查处


根据水质化验分析结果,组织专家制定了废水处理方案,并由雅美科技有限公司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后进入光大污水处理公司进一步处理,现已全部处理完毕。


经鉴定,窑坑底泥与废弃岩棉均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目前,窑坑底泥已全部运至滨州格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废弃岩棉已全部运至店子镇辛朱村封闭仓库暂存。废弃土炼油罐及有关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已全部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山东新天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妥善处置。


窑坑内废水及底泥清理完毕后,根据国土及规划部门意见对窑坑进行了复垦,现已全部栽植了速生杨,实现了绿化全覆盖。并在窑坑南侧设置了铁丝网围挡,保障窑坑周围行人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


(三)相关企业处理处罚情况


博兴县店子镇、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深入排查,已依法对窑坑周边8家“土小”和家庭作坊式企业进行了集中清理取缔,目前上述8家企业生产设施均已拆除完毕。


博兴县公安、环保等部门对涉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全面调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4起,案件涉及5名犯罪嫌疑人,已刑事拘留3人,网上追逃2人。


(四)严肃责任追究


滨州市依据环保督政责任追究要求,对博兴县县长进行了约谈,对分管副县长、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书面诫勉;对博兴县店子镇党委书记、镇长、镇政府专职信访助理员分别予以免职。


(五)及时信息公开


舆情发生后,省环保厅密切关注并及时对外公开了工作进展信息。滨州市委宣传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先后在大众网、新华网发布4篇新闻通稿。“@山东环境”、“@滨州环保”等部门政务微博,也积极跟进发声,并与网友及网络大V进行互动。随着工作进展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博兴县窑厂土坑废水问题的网络舆情逐步平稳。


三、案件启示


一是快速响应,加强组织协调。该案件既是网络媒体纷纷报道的舆情案件,又是省政府和环保部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立即由主要领导组织业务骨干第一时间赴现场进行查处,作为环保部门要指导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当地政府立即采取相应工作措施。


二是追踪溯源,锁定废水来源。调查处理倾倒、偷排环境违法行为时,要认真开展详细的勘查工作,重点检查周边是否存在偷排暗管、雨污管网以及涉水企业,并进一步对涉水企业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排查。涉及固废的需依据固废成分和特性,重点检查周边产生同类固废的企业,并进一步对企业固废管理台账进行检查。本案初步勘查,紧靠土坑西侧存有2个土炼油罐(其中1个已经泄漏殆尽),土坑西侧约200m处建有岩棉、电镀、彩钢瓦表面胶等8家家庭作坊式小企业(其中1家企业为镀锌“土小”电镀),上述企业雨水管网直接与土坑西侧相连。此外,为进一步验证废水来源,本案第一时间对倾倒或偷排的废水进行了特征污染物分析,明确废水成分,与周边涉水企业生产废水进行了比对。土坑废水经监测含有多种苯系物和重金属,与电镀锌、彩钢瓦表面胶等企业生产废水和土炼油罐残夜成分相一致。根据特征污染物比对和现场勘查,判定土坑废水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土坑西侧原“土小”炼油企业被取缔前倾倒生产废水,被取缔后油罐因长期腐蚀造成残液外溢进入土坑;二是电镀、彩钢瓦表面胶等周边小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三是垃圾产生的渗滤液。通过对废水监测分析,也便于及时对土坑废水以及底泥进行定性,为下一步科学处置决策提供监测数据的支撑。


三是深入调查,保障农田土壤和地下水安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应急事件,需及时对周边环境开展调查监测,尽快判断影响范围和程度。现场调查土坑较深,积存废水无法外溢污染农田土壤,土坑西、北、南三面皆为农田,农田粮食作物长势良好,灌溉全部使用160米以上的深井水。执法人员分别对土坑周边3个农业灌溉井水质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显示:Mn浓度分别为0.01mg/L、0.006mg/L、0.006mg/L,Ni浓度分别为0.0007mg/L、0.0009mg/L、未检出,Cu浓度分别为0.0002mg/L、0.00008mg/L、0.00001mg/L,Zn、Cd、Hg均未检出。根据灌溉井水和土坑内重金属数据比对显示,窑厂土坑周边的农业灌溉井水尚未受到土坑内废水的影响。这与省农业厅2013年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普查结果,即该废弃窑坑附近土壤样品的重金属含量均低于国家标准值相一致。


四是科学处置,确保污染整改到位。在处置环境应急事件中,由于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针对土坑废水、底泥、岩棉残品等固体废物及土炼油罐残存废液、电镀废酸的处置等,要在分析鉴定和认真研判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处置方案,防止二次污染。同时,要针对土坑、土炼油和电镀、彩钢瓦表面胶造成土壤污染,制定土壤修复方案,尽快组织开展生态恢复工作。


五是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和汇总上报。舆情发生当日,省环保厅迅速发声,积极应对媒体,第一时间对外发布信息,跟踪关注舆情动态。现场执法人员快速开展调查,次日即上报初期查处情况,也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在认真督促当地落实整改的前提下,将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违法企业处罚情况和相关人员处分情况向社会全面公开,确保公众知情权,避免舆情进一步发酵。同时,认真梳理案件过程、查处情况,形成完整的工作报告,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环保部。由于反应迅速、处置有力,随着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土坑废水污染事件舆情动态在第三天即逐步平稳。


六是举一反三,开展专项行动。为了避免类似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滨州市立即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废坑排查行动。省环保厅也以此次舆情案件为契机,立即组织开展整治非法倾倒专项行动,深入排查全省废弃矿井(坑塘)、废弃厂房存在的环境问题,逐一制定台账,落实责任,组织整改,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人员,坚决遏制非法倾倒频发态势,有效保障环境安全。

莱芜市莱城区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31日早6:00,华泰矿业发现“-180东大巷”内有异味气体涌出,现场发现有不明液体和泡沫流出,流出的液体呈深黑色,腐蚀性强、有强烈刺激气味。废液溢存于长470米,宽2米的巷道里,深约30厘米,总量约400方。经监测,废液PH值为0.64,废液中含有57种有机物,其它污染物32种,铜、铁、锰、锌、硫酸盐严重超标,废气中含有苯、乙醚、丙酮等易燃易爆成分。经认定,酸性废液事故系不法人员倾倒所致,造成华泰矿业停工停产,影响巨大。


事故发生后,莱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政府领导、省环保厅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各级各部门积极响应、迅速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事故处置,并于4月11日处置完毕,井下恢复正常,华泰矿业恢复正常生产。目前,案件已经交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截止到5月16日,该案件已成功侦破,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均已刑事拘留),另有1人已上网追逃。


二、处理处置过程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莱芜市政府迅速抽调市应急办、市环保局、莱城区、高庄街道办等骨干力量成立4.1事故处置指挥部,组织环保、公安、安监、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先后设置环保指导分析组、专家组、资料组、井下处置组、井上处置组、地上排查组、案件侦破组和综合督查组等多个工作小组,分工负责事故处置的各个环节。同时,采取“半天一调度、一事一督办”的工作机制,由各小组组长向指挥部汇报各小组半天的进展情况,对指挥部研究决定的事项当场下达督办单,并在下一次调度会上汇报督办单办理情况。


二是制定处置方案。先后4次组织化工、环保、安全等各领域、各层次专家对事故进行研究论证,最终确定了井下中和、运前调和、喷渣高温燃烧的处置方案。井上井下协同进行,在井下设置封闭墙,挖设2座900立方米应急处置池,并安排专人负责临时应急处置池的周边警戒和处置过程的安全防护,做好样品采集和观察工作;在井上,积极与泰钢、九羊等企业联系,调集危化品运输车辆不间断将废液运往泰山钢铁集团公司、九羊公司进行高炉焚烧。在运送过程中,严格执行“五联单”制度,确保运输到位、责任到人。


三是加强监测监控。对巷道内酸性废水每4小时监测1次,临时应急处置池废水每半小时监测1次,周边6个地下饮用水井实时监测,井下废气每1天监测1次。先后出具检测报告35份,报出数据3000余个,并将监测结果第一时间上报应急指挥部,为领导决策和制定方案提供了科学依据。


四是全方位源头摸排。从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和高庄街道办事处、部分村庄以及华泰矿业抽调120余人,对事故周边开展了地毯式排查。莱芜市环保局下发紧急通知,部署各区对全市所有涉酸化工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置、贮存和利用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共检查化工企业100余家,排查枯井20余个,走访群众500余人,发放有奖举报卡1.5万张,凡提供线索经查实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时,在省环保厅的具体指导下,莱芜市环保局将案件资料移送给莱芜市公安局并完成立案。


经过十几个昼夜连续奋战,共处置含酸废水2352.02吨,井下巷道废液PH值升至7以上,各项指标已经稳定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所规定的标准。拆除巷道封闭墙,正常通风,并对巷道进行冲洗,监测数据正常,现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解除,事故得到了有效处置。


三、案件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应急体制机制。既要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也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预案。理顺各部门职责,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突发应急事故中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各负责人,将责任压实压牢,避免出现关系不清、职责不明、推诿扯皮的现象。加强考核力度,增加应急处置工作在年度考核中的权重,用考核手段倒逼责任落实,使各级各部门加大对应急工作的重视。


(二)进一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一是完善应急专家库。进一步充实应急专家队伍,特别是邀请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各大企业的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加入应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应急的层次和水平。二是加强应急标准化建设。在资金、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能力;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物资储备及调控,以重点大型企业为依托,建设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为处置突发应急事件提供切实保障。三是加强应急工作人员培训。建立定期培训机制,对各重点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尾矿库、放射源产生企业生产管理和应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业务水平。四是尽快建设专业化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一方面处置各单位日常产生的危险废物,为企业节省处理成本;另一方面当发生应急事故时,又能提供技术支持和应急救援,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三方共赢。


(三)建立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处置联动机制。加大涉嫌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从严从重处罚,增强不法分子的震慑力。环保部门要做好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产生企业的监管,依法管理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的生产、储存、转移、处置等过程,做好证据的收集与保留;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察力度,对达到犯罪标准的坚决立案,严肃查处;法院、检察院要做好跟踪指导和督办,不断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浙江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嵊州)私设暗管,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8日,嵊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开展“一周一查”,20时30分左右,到达浙江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先对企业连接污水总管的窨井内排放废水进行了采样,然后对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连接标准排放口的污水管管口接了一根白色水管,废水通过该白色水管越过标准排放口明渠排放废水,致使设置在明渠的自动监控设施无法正常采样,执法人员对白色水管排出的废水也进行了采样。经进一步核查,企业通过阀门控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经监测,厂区外污水入网口窨井内所排废水的CODcr为1610mg/l,pH9.66;白色水管排出废水浓度的CODcr为1420mg/l,pH9.35,均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表2中,pH6-9,CODcr≤200mg/l的间接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嵊州市环保局对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在作出罚款30.22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嵊州市环保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嵊州市市公安局对涉案人员(共1名)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理决定。


二、办理过程


(一)多次踩点,前期摸排。在2016年3月29日的“一周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联兴纺织印染厂外明显听到企业排水的声音,在通知开门进行检查后发现企业现场却没有排放,执法人员虽有怀疑,但当时并未查到违法行为,于是在2016年4月8日的“一周一查”中,再次将该企业列入检查名单中,并在未通知企业的情况下直接从厂外窨井查看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现水质颜色与平时企业排放水质明显不同。


(二)现场调查,搜集证据。从厂外窨井看到浙江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正在排放废水,水量较大,水质成黑色;进入厂区后发现连接标准排放口的污水管管口接了一根白色水管,该水管越过了明渠,并正在排放废水,但废水量与厂外窨井相比,已明显减小。且该企业的自动监控采样器放置在明渠中,当天该时段自动监控显示废水COD浓度基本保持在40mg/l左右,与所排废水实际浓度严重不符。经进一步调查核实,4月8日夜间,联兴纺织印染公司法人代表金天方通过阀门的开关控制,将调节池内废水未经处理,绕过自动监控设备直接排入污水管网。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制作勘验笔录,并对厂区外污水入网口窨井内所排黑色浑浊污水和白色水管排放废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CODcr严重超标。


(三)综合惩处,处置及时。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嵊州市环保局对联兴公司涉嫌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罚款30.22万元;同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企业实施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1、立即拆除暗管;2、加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正常使用,废气、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四)移送公安,行政拘留。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嵊州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嵊州市公安局作进一步处理。移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案件移送材料清单、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及整套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原件,如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废水采样记录及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随后,市公安局依法对公司法人代表金天方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决定。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暗管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认定及排污证据的固定是适用法则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此案件要适用行政拘留必须具备2个条件:暗管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污。


(一)如何认定暗管。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本案中企业为了逃避监管私自设置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而且越过标准排放口,绕开了自动监控。所以对于暗管的认定毋庸置疑。


另外,根据《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本案中企业通过阀门控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可以认定为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二)如何认定排污。关键在于现场勘查、污水采样和检测报告。针对污水偷排案件,执法人员首先按规范采样,同时通过摄像、拍照等手段固定证据,如果企业负责人(或现场管理员)在场的话一定要同步拍摄进去。采完水样后再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查清污水的来源及管道走向,制作勘查笔录,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将采集的水样送监测机构检测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掌握了这些证据即可认定企业的排污行为。


四、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嵊州市环保局与嵊州市公安局建立完善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包括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机制、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建立案件会商制度、建立提前介入制度,做到执法工作无缝对接,提高联动执法效率。在工作例会中,总结办案经验,由公安向环保执法人员传授询问笔录谈话技巧以及办案思路和要求;环保执法人员向公安解释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双方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此外,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的一系列的手段办法,我们环境执法人员必须要严格施行,依法行政,适应新的方式方法,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丰富执法的手段,提升执法的效率,逐步扭转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正常现象。同时要加大环境违法企业曝光震慑,让其他怀有侥幸心理的企业引以为戒。


以本案为例,嵊州市环保局在对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外,通过停产整治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来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使之不敢再次触犯违法的红线;同时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之外,该案件入选2016年浙江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通过“浙江环保”微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扩大宣传面,进一步加大了企业违法行为的造成的形象损失成本,让其他企业引以为戒,不敢冒险以身试法,大大提高环境违法的打击和威慑力度。


当前,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正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对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提供了契机。各地要在总结新法及其配套办法实施近两年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执法大练兵活动的要求,不断创新执法手段,持续提升执法能力,敢用、善用、多用新法及其配套办法,使新法真正长出钢牙利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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