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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印发《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家发改委、环保部于九月底联合发布《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旨在加快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形成统一、公平、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要目标
市场供给能力增强。环保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基本满足环境治理需要,生态环保市场空间有效释放,绿色环保产业不断增长,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20年,环保产业产值超过2.8万亿元。
市场主体逐步壮大。培育50家以上产值过百亿的环保企业,打造一批技术领先、综合服务能力强、品牌影响力大的国际化环保公司,建设一批聚集度高、优势特征明显的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和科技转化平台。
市场更加开放。到2020年,环境治理市场全面开放,环境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更加规范公平,生态保护市场化稳步推进。
二、主要举措
(一)推行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
创新企业运营模式。在市政公用领域推行特许经营PPP模式,在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创新林权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混合所有制等多种方式,鼓励引导各方面资金投入植树造林。
推行综合服务模式。实施环保领域供给侧改革,推广基于环境绩效的整体解决方案、区域一体化服务模式。鼓励企业为流域、城镇、园区、大型企业等提供定制化的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在生态环保领域,探索实施政府购买必要的设施运行、维修养护、监测等服务。发展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绿色认证等新兴环保服务业,深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实施“互联网+”绿色生态行动。支持环保智能运营管理平台系统研发,推动污染治理设施的远程管控和低成本运营维护。构建跨地域、跨部门的开放式环保数据平台,开展环境大数据分析。
(二)构建市场化多元投融资体系
鼓励多元投资。加大林业、草原、河湖、水土保持等生态工程带动力度,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生态建设项目中,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牧场)、民营林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参与投资生态建设项目。
拓宽融资渠道。发展绿色信贷,推进银企合作,积极支持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产业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行上市。
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投资奖励、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项目建设积极性。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加大推广绿色产品。
(三)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
完善收费和价格机制。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原则上应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至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抓紧建立完善城镇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提高收缴率。垃圾焚烧处理服务价格应覆盖飞灰处理与渗滤液处置成本,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应包括污泥处理与处置成本。完善环保电价政策,合理补偿环保改造成本。
实施税收和土地优惠政策。研究修订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研究制定对治理、修复污染场地以及荒漠化、沙化整治的土地,给予增加用地指标或合理置换等优惠政策。
制定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环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环境技术的产业化规模化应用。
(四)建立有效监管和执法体系。
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加大环保督政约谈工作力度,落实环保党政同责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全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对故意编造、篡改环境数据的违法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加快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的环境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应及时准确公布本辖区内水、空气等环境质量数据。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五)规范市场秩序
清理有悖于市场统一的规定和做法。市政公用领域的环境治理设施和服务,其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应严格采用竞争方式,不得以招商等名义回避竞争性采购要求。竞标资格不得设置与保障项目功能实现无关的竞标企业和单位注册地、所有制、项目经验和注册资本等限制条件。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优先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等规定。加快推进简政放权,简化注册审批流程。
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定环境基础设施 PPP 项目的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招投标阶段引入外部第三方咨询机制,从项目遴选、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全生命周期整体优化,提升环境服务质量、降低成本。
建立多元付费机制。研究制定环境 PPP 项目按效付费办法,建立受益者付费、政府付费、政府和受益者混合付费机制。地方政府应及时、足额支付环境服务费用。
强化监督和行业自律。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领域,重点对运营成本、服务效率、产品质量进行监审,研究探索中标价格跟踪披露机制。建立行业内企业黑红名单制度,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开展同业信用等级评价,发布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参考标准,有效遏制恶性竞争。
(六)强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
改革资源产权制度和环境管理体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加快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实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体制改革。事业性经营单位要逐步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现有国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控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七)开展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
改组成立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推进国有资产重组整合、股权多元化,发挥国有企业技术优势,提高国有资本的整体功能和效率。
推进国有资本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在项目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在确保国家对战略性资源具有控制力的基础上,引导非国有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建设,对于新兴治理领域、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高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稳妥推进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国企考核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加大对企业节能、环保的考核力度,构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考核体系。
(八)加强宣传教育,推进国际合作
提高全民意识,强化公众舆论监督;
推动环保企业走出去。